学生因故未取得所修课程学分者,需在学习期限内申请课程重修。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课程重修:
(一)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
(二)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的;
(三)学生选课后无故旷考的;
(四)因故临时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
(五)毕业论文成绩不合格的。
二、课程及论文重修不需要重新交费,已经取得60分或合格以上(含)成绩者不允许参加课程及论文的重修。
三、课程及论文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且重修成绩不记录重修字样。
四、重修选课具有重修课程门数的限定,具体应遵照选课修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加课程重修者,应在期末考试成绩下发之日起2周之内,向学习中心提出重修申请,学习中心集中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为课程重修学生平台上报选课数据学院审核通过后方为有效选课,课程重修与正常选课相同,需正常参加课程学习,按要求完成平时作业。
六、参加论文重修者,应在每批次论文写作资格申请时向学习中心提出重修论文的申请,学习中心集中为重修论文学生上网申报论文重修写作选课。论文重修与正常论文写作相同,需按论文写作规定完成选题、分配教师、写作指导、审核等各环节教学任务。
七、没有参加网上重修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重修考试或论文重修写作。
八、本修订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下发重修实施规定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均以本修订办法的规定实施。
九、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网络教育部负责解释。